辽宁省漳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是由漳州籍人士在辽宁省开办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异地商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本会英文名称:Zhangzhou in liaoning province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ZLCC。
第二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的宗旨是:促进辽宁和漳州两地经贸合作,会员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的登记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3号1号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配合辽宁、漳州两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经济协作和文化交流;
(二) 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公益事业;
(三) 维护会员单位利益、反映会员单位诉求,为会员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接受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授权或委托,承办相关领域的合作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拥护本会的章程,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辽宁省投资兴业的漳州籍企业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入会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提交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年(最多2年)不交纳会费;
(二) 2年(最多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的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在不超过本会理事会总人数的30%(最高30%)范围内,选举和罢免部分理事;
(五) 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等额选举不低于50%,差额选举不低于33%);
( 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最高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企业具备一定的规模;
(二) 必须属于漳州籍。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2(最多2次)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等额选举不低于66%,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 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者66%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辽宁省漳州商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最高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最多4次)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最多为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长或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负责人从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辽宁省漳州商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社团的负责人: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经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社团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团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团担任负责人,自该社团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
(二)超过60周岁的副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
(三)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
(四)换届改选的负责人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1/3。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下列职权可以在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中选择: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设立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中应当有会员。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小于等于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辽宁省漳州商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二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注销: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辽宁省漳州商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数字,均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7日第1届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